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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選拔辦法
第九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yōu)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所申請項目規(guī)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推選單位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推選單位還需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師德師風(或品行學風)等嚴格把關,并在申請表主表單位推薦意見欄中對上述表現(xiàn)做出評價。
第十二條 符合申請條件者,應按規(guī)定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jù)相關項目要求,組織評審,確定錄取結果。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s://sa.csc.edu.cn)查詢錄取結果。
第十三條 主要項目申請、錄取時間
1.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后項目: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2024年4月10日–30日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博士后5月10日-31日申請,7月公布錄取結果。
2.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2024年3月10日–31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研究生5月10日-31日申請,7月公布錄取結果。
3.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2024年9月10日-25日申請,11月公布錄取結果。
4.地方和行業(yè)部門合作項目:
?。?)西部地區(qū)人才培養(yǎng)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2024年6月22日-28日人員申請(僅面向已獲批的地方創(chuàng)新子項目),8月公布錄取結果;2024年7月31日前項目申報,2024年12月底前公布獲批項目。
(2)與行業(yè)部門合作項目根據(jù)相應項目規(guī)定施行。
5.國際組織人才培養(yǎng)項目:
?。?)國際組織實習項目:單位或個人自行聯(lián)系渠道全年開放申請,每月公布錄取結果;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需國際組織提供崗位后發(fā)布。
?。?)國際組織后備人才培養(yǎng)項目:國內單位合作渠道2023年9月1日-15日項目申請,11月公布獲批項目,2024年4月1日-10日人員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高校/機構合作渠道根據(jù)相應項目指南實施。
?。?)高校國際組織師資出國留學項目:2024年4月10日-30日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
6.國際區(qū)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項目:
(1)國別和區(qū)域研究人才支持計劃:2023年12月15日前項目申請,2024年2月公布獲批項目,3月10日-20日人員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
?。?)非通用語種人才支持計劃和非通用語種師資提升計劃:2024年3月20日-30日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
7.政府互換獎學金根據(jù)相應項目指南施行。
8.創(chuàng)新型人才國際合作培養(yǎng)項目:2023年10月1日-20日項目申請,2023年12月底前公布獲批項目,2024年3月1日-10日第一批人員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9月1日-10日第二批人員申請,11月公布錄取結果。
9.藝術類人才培養(yǎng)特別項目:
(1)項目制(訪問學者、博士后、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生、聯(lián)合培養(yǎng)碩士生):2023年10月1日-15日項目申請,12月公布獲批項目,2024年4月1日-10日第一批人員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11月1日-10日第二批人員申請,12月公布錄取結果。
?。?)個人申請制(少量碩士研究生):2024年3月10日–31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10.鄉(xiāng)村振興人才培養(yǎng)專項:2023年9月1日-15日項目申請,11月公布獲批項目;2024年4月1日-10日人員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
11.國外合作項目根據(jù)相應項目指南施行。
第六章 派出與管理
第十四條 推選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承擔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被錄取人員須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內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六條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按要求簽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經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核通過后生效;辦理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專用銀行卡;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辦理預定機票、《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等手續(xù)(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后10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xù),以便確認資助起算時間,具體按照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要求辦理。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guī)、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留學單位、國內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達到持續(xù)領取獎學金條件。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學成后應按期回國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回國之日起3個月內須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登記回國信息。本科插班生無回國服務期要求。
第二十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fā)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中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指南適用于2024年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選派工作。各項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留學人員如有不符合本指南要求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學術道德規(guī)范情節(jié)嚴重等情況,在選拔錄取階段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xié)議履行期間查證屬實的,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有權對當事人采取退回申請、取消資格、終止資助、違約追償?shù)却胧?/p>
第二十三條 本指南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