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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獲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的中介服務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fā)生變化,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的有關規(guī)定,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手續(xù);中介服務機構住所、主要工作人員發(fā)生變化,應當報當?shù)厥?、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同時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或備案。
第十六條 獲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的中介服務機構與國外高等院?;蚱渌逃龣C構簽署的合作意向書或協(xié)議,應當報請當?shù)厥 ⒆灾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該“確認”為中介服務機構申請發(fā)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廣告的必要證明。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有效期截止前3個月內,向當?shù)氐氖?、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報、審核要求和程序接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 中個服務機構應當在破產(chǎn)、解散、停業(yè)6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當?shù)厥 ⒆灾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終止中介服務申請(應包括處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員名單),并繳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經(jīng)教育部商公安部核準后、向原辦理企業(yè)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并向當?shù)氐氖?、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備用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與當?shù)厥?、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簽訂《委托監(jiān)管備用金協(xié)議》,并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將備用金存入指定國有銀行書該中介服務機構的委托帳戶,憑存款證明領取《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