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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教育教學期間發(fā)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護,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xiàn)場,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險公司,并按照規(guī)定報告有關人民政府和主管該學校的教育部門。
第三十三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學校無法調查處理的,由有關教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屬于重大或者群體性傷害事故的,由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組織調查處理。
因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教育等部門和學校依法做好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后,負責事故處理的人員應當聽取受傷害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理人的意見,告知事故處理的途徑、方法和程序。對出現(xiàn)情緒失控、有過激行為的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理人,應當及時穩(wěn)定其情緒,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受傷害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可以參加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有權了解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學校、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如實告知。
第三十六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后,學校和學生、學生父母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根據雙方自愿,可以通過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調處機制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學校和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申請行政調解的,應當向主管該學校的有關行政部門申請。
行政調解應當有專人負責,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調解終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簽訂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學校和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申請人民調解的,應當向學校所在地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門指導設立,免費調解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
第三十九條 承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及時辦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