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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服務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第三章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tǒng)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tǒng)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并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第五十一條 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tǒng)并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