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證留學 |
- 筆譯 |
- 口譯
- 求職 |
- 日/韓語 |
- 德語
3.審批。結合專家評估意見,統(tǒng)籌測試站科學布點等因素,省教育廳、省語委辦研究做出批復。
第九條 各市(區(qū))測試站接受同級語委辦的行政管理,測試對象為本轄區(qū)內的應測人員;各市(區(qū))應積極爭取同級編制部門批準,獨立設置測試站。各高校、中職學校測試站接受省語委辦和所在學校的管理領導,測試對象為本校師生。經省語委辦批準的測試站可面向社會接受測試工作。各測試站接受省測試中心的業(yè)務指導及測試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依據《教育部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評估指導標準》及我省的相關規(guī)定,省教育廳、省語委辦每3年對各測試站組織一次全面檢查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組織工作機構、隊伍建設、測試工作過程管理以及推普脫貧工作等內容。評估后向社會公布全省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站合格名單。對不能履行職責,不按國家測試規(guī)程操作的,限期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撤銷其設站資格。
三、測試員和視導員
第十一條 在測試站的組織下,測試員依照測試工作規(guī)程和測試評分標準進行測試。
測試員要嚴格遵守測試工作的各項規(guī)定和紀律,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杜絕自行組織測試行為,維護測試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接受國家和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所在測試站組織的業(yè)務培訓、測試任務、工作考核。
第十二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員分國家級測試員和省級測試員。
1.省級測試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工作經驗,熟悉國家關于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普通語言學理論,熟悉方言與普通話的一般對應規(guī)律,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和常用國際音標,有較強的聽辨音能力,普通話水平達到一級。由所在單位推薦,通過省測試中心培訓考核后,由省語委辦頒發(fā)測試員資格證書。取得測試員資格后,應有1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
2.國家級測試員: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和2年以上省級測試員資歷,有一定的測試科研能力和較強的普通話教學能力,經省教育廳、省語委辦推薦審核,通過國家測試機構培訓考核后,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發(fā)測試員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測試員實行聘任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省測試中心、市(校)測試站分兩級管理。各級測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試員,并頒發(fā)聘書。聘期一般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