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guī)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ㄒ唬┥矸葑C明;
?。ǘW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y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ㄋ模艏诘氐慕值擂k事處、鄉(xiāng)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yè)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fā)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yè)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梢砸笊暾埲搜a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蛘咂渌逃龣C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guī)定的相應學歷,并依照本章規(guī)定,經認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fā)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