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yè)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yè)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梢愿鶕枰刚埿M鈱<壹坝嘘P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袷貞椃ǚ桑瑢W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ǘW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yè)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 關心學校建設和發(fā)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ㄋ模W校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yè)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學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