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決定》已經(jīng)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ㄈ┦褂孟嚓P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p>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p>
六、將第十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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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M織團伙作弊的;
?。ㄈ樽鞅捉M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八、第十三條第(四)項后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xiàn)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tǒng)不能正常工作的;”
將第(五)項修改為第(六)項,其中的“積分誤差”修改為“積分差錯”。
其后各項序號依次順延。
九、在第十六條“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丟失、”后增加“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