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可以向?qū)W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復查結(jié)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可以向?qū)W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nèi)未提出申訴的,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guī)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