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委員會令第21號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1992年9月2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1號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漢語水平考試 ( han yu shui ping kao shi,縮寫為 HSK),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漢語水平考試(HSK)是測試母語非漢語者的漢語水平而設(shè)立的標準考試。
第三條 漢語水平考試(HSK)是統(tǒng)一的標準化考試,實行統(tǒng)一命題、考試、閱卷、評分,并統(tǒng)一頒發(fā)證書。
第四條 漢語水平考試(HSK)分為初等、中等漢語水平考試〔簡稱 HSK(初、中等)〕和高等漢語水平考試[簡稱HSK(高等)〕。凡考試成績達到規(guī)定標準者,可獲得相應(yīng)等級的《漢語水平證書》。
第五條 《漢語水平證書》分為:初等水平證書( A、B、 C三級, A級最高一一下同),中等水平證書( A、 B、C三級),高等水平證書( A、 B、 C三級)。
第六條 《漢語水平證書》的效力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