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xù),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jīng)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