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yè)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公證員、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fā)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
第二十二條 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yè)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zhí)業(yè)秘密。
公證員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或者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zhí)業(yè);
(二)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