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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要求,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指定專門的人員,采用先進技術,加強旅游行政許可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 旅游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內(nèi)容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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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糜沃鞴懿块T實施許可過程中直接形成的材料;
?。ㄈ┓伞⒎ㄒ?guī)規(guī)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材料。
材料形式應當包括文字、圖標、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
第四十一條 承辦機構應當對檔案材料進行分類、編號、排列、登記、裝訂,及時整理立卷,并定期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歸檔。
檔案交接、保管、借閱、查閱、復制等,應當遵守有關規(guī)定,嚴格履行簽收、登記、審批手續(xù)。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依照《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有關許可檔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到期時,經(jīng)鑒定檔案無保存價值的,可按有關規(guī)定銷毀。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游行政許可實施評價方案,明確評價主體、方式、指標和程序,并組織開展評價,依據(jù)評估結果持續(xù)提高許可工作質(zh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