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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和授權范圍。
第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旅游行政許可事項、依據(jù)、申請條件、數(shù)量限制、辦理流程、辦結期限及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或者受理場所及政務網(wǎng)站公示,方便申請人索取使用、獲取信息。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nèi)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承辦機構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一個固定場所作為旅游行政許可業(yè)務辦理窗口,配備政治素質(zhì)高、業(yè)務能力強、熟悉掌握旅游行政許可業(yè)務工作的受理人員,統(tǒng)一受理申請、提供咨詢和送達決定,并在辦公區(qū)域顯著位置設立指示標志,引導申請人到受理窗口辦理許可業(yè)務。
旅游行政許可事項納入行政服務大廳集中受理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旅游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zhì)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旅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受理申請時,旅游行政許可受理人員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ㄒ唬┥暾埵马検欠駥儆诒静块T行政許可受理范圍;
?。ǘ┥暾埲嘶蛘叽砣颂峤坏纳矸葑C件和授權委托書是否合法有效,授權事項及范圍是否明確;
?。ㄈ┥暾埐牧现惺欠衩鞔_附有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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