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ㄆ撸﹤卧臁⒆冊?、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ò耍阂饨K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的。
第六十三條 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受理設立申請,逾期不予答復的;
?。ǘ┡鷾什环媳痉ㄒ?guī)定條件申請的;
?。ㄈ┦栌诠芾?,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ㄎ澹┣址该褶k學校合法權益的;
?。┢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xù);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nbsp;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
本法所稱的校長包括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第六十六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jīng)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