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專門起草組織開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組織應當由學校黨政領導、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相關專家,以及學校舉辦者或者主管部門的代表組成,可以邀請社會相關方面的代表、社會知名人士、退休教職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參加。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起草章程,應當深入研究、分析學校的特色與需求,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內部組織、師生員工的意見,充分反映學校舉辦者、管理者、辦學者,以及教職員工、學生的要求與意愿,使章程起草成為學校凝聚共識、促進管理、增進和諧的過程。
第十八條 章程起草過程中,應當在校內公開聽取意見;涉及到關系學校發(fā)展定位、辦學方向、培養(yǎng)目標、管理體制,以及與教職工、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問題,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充分論證。
第十九條 起草章程,涉及到與舉辦者權利關系的內容,高等學校應當與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協(xié)商。
第二十條 章程草案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章程起草組織負責人,應當就章程起草情況與主要問題,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章程草案征求意見結束后,起草組織應當將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說明,以及征求意見的情況、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章程草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
章程草案經討論審定后,應當形成章程核準稿和說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fā),報核準機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