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章程核準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的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學校的章程核準后,應當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章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核準。
第二十四條 章程報送核準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核準申請書;
?。ǘ?章程核準稿;
?。ㄈ?對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內容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 核準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要求,對章程核準稿的合法性、適當性、規(guī)范性以及制定程序,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的,提交核準機關組織的章程核準委員會評議。
章程核準委員會由核準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推薦代表,高校、社會代表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六條 核準機關應當自收到核準申請2個月內完成初步審查。涉及對核準稿條款、文字進行修改的,核準機關應當及時與學校進行溝通,提出修改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機關可以提出時限,要求學校修改后,重新申請核準:
(一) 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
(二) 超越高等學校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