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ㄊ┳匀粸暮Φ韧话l(fā)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ㄊ唬ν饨涣髋c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ㄊ┓伞⒎ㄒ?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除第七條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外,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與公開范圍。
第九條 除高等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條 高等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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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婕吧虡I(yè)秘密的;
?。ㄈ┥婕皞€人隱私的;
?。ㄋ模┓?、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學校規(guī)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高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校長領導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校長(學校)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