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ㄈ┎粚儆诒拘B氊煼秶幕蛘咴撔畔⒉淮嬖诘?,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ㄎ澹┥暾垉热莶幻鞔_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簧暾埲藷o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高等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高等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ㄆ撸└叩葘W校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九條 申請人向高等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高等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高等學校予以更正;該高等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