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jiān)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jié)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p>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
?。ㄒ唬┌l(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ǘ┦鹈麢啵幢砻髯髡呱矸?,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ㄈ┬薷臋啵葱薷幕蛘呤跈嗨诵薷淖髌返臋嗬?;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ㄎ澹椭茩啵匆杂∷?、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