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登記證書、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以及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訂購、現(xiàn)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fā)票等,可以作為證據(jù)。
第二十條 辦案人員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jù),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有關物品應當當場制作清單一式兩份,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蓋章后,分別交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存。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由現(xiàn)場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注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jù),應當經(jīng)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向當事人交付證據(jù)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在證據(jù)保存期間不得轉(zhuǎn)移、損毀有關證據(jù)。
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jù),應當加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登記保存封條,由當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jù)確需移至他處的,可以移至適當?shù)膱鏊4妗G闆r緊急來不及辦理本條規(guī)定的手續(xù)時,辦案人員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時補辦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jù),應當在交付證據(jù)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后七日內(nèi)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ㄒ唬┬枰b定的,送交鑒定;
?。ǘ┻`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沒收;
?。ㄈ斠扑陀嘘P部門處理的,將案件連同證據(jù)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ㄋ模┻`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關法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