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fā)生的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等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供應商先行墊付。投訴處理決定明確雙方責任后,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責任的一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nèi)。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本辦法規(guī)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shù)。
第四十三條 對在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相關知情人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fā)布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