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崞鹜对V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二)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ㄈ┰谕对V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四)同一投訴事項未經(jīng)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ㄎ澹┴斦恳?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但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后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
?。ǘ┩对V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ㄈ┩对V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ㄋ模┩对V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在收到投訴后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fā)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