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yè)資格的人員,自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yè)資格之日起十年內(nèi)不得擔任文物管理人員或者從事文物經(jīng)營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有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所列行為之一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shù)怯浽靸裕咨票9?,結案后無償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