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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審材料歸檔。高校應將學科組評議專家名單及評議意見、推薦情況、執(zhí)行評委名單、教師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表決結果等材料,留存至少10年,相關人員簽字留痕,保證申報評審全程可追溯。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院(系)審核推薦、高校審核、評審結果等,須按上述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公示。職稱評審結果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其他環(huán)節(jié)的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與申報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應遵守回避制度。申報人及其直系親屬當年不得參與聯(lián)系執(zhí)行評委和評審會現(xiàn)場服務等工作,也不得擔任當年執(zhí)行評委。
第十五條 高校應建立教師職稱復審制度和投訴舉報制度,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高校應明確復審程序,對符合職稱復審情形的,應及時予以復審。高校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教師職稱的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自主評審高校應及時將評審管理辦法及申報條件報市教委職稱改革辦公室備案。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市教委職稱改革辦公室、市職稱改革辦公室及高校主管部門備案。
高校適時組織開展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評審須按第十二條程序進行,評審結果應于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完成備案。
第三章 監(jiān)管方式
第十七條 抽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及高校主管部門采取隨機抽取高校、隨機抽取人員“雙隨機”方式,每年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開展抽查。抽查比例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及高校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巡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校主管部門根據(jù)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進行專項巡查。
第十九條 核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校主管部門對高校的投訴舉報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通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核查的情況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