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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高校制定的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須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職稱制度改革要求,評審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我省通用標準。文件制定須按照學校章程規(guī)定,廣泛征求教師意見,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序討論通過并經公示后執(zhí)行。
第七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和校級評審委員會組建情況等報主管部門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八條 高校根據(jù)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制訂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民辦高校及公辦高校編制外聘用人員參照上述規(guī)定,合理確定推薦參評人員數(shù)量,實行總量控制。
第九條 高校校級評委會及聯(lián)合評委會應在規(guī)定權限范圍內開展教師職稱評審工作,不得突破權限超范圍評審,未經授權或委托不得為非本校(評委會)教師評定職稱。
第十條 高校教師職稱年度評審工作原則上應在當年 12 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條 高校職稱自評直聘及聯(lián)合評審、委托評審實行告知備案制度。年度評審工作啟動前,高校應向主管部門及省教育廳報送評審工作方案;評審結束后一個月內將評審結果報主管部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 10 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第三章 監(jiān)管內容
第十二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體現(xiàn)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第十三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落實以下要求的情況:
(一)本細則第五至十一條的內容是否落實到位;
(二)各級評審組織組建是否規(guī)范、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