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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按照備案的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開展工作,排除利益相關方、工作連帶方的干擾;
(四)評審中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對教師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否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樹立正確的評價導向,堅持立德樹人,把教書育人作為教師評價的核心內容,注重對師德師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專業(yè)發(fā)展的綜合評價。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教師,按照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
學等不同學科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等不同研究類型,分類建立涵蓋品德、能力、業(yè)績、貢獻等要素的不同評價標準,突出對創(chuàng)新能力和實際貢獻的評價。完善同行專家評價機制,合理設置論文和科研成果條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
第十五條 規(guī)范評審工作程序,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確保個人申報誠信約束、基層推薦規(guī)范有序、學校評審競爭擇優(yōu)、評審結果客觀公正。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回避制度,暢通異議受理通道,接受廣大教職工的監(jiān)督。
第四章 監(jiān)管方式
第十六條 高校主管部門要建立落實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和復查、投訴機制,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不定期進行現(xiàn)場巡查,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jiān)管。
第十七條 高校主管部門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jù)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要突出監(jiān)管重點,防止責任懸空、防止程序虛設。
第十八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要嚴格執(zhí)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jiān)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