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博物館接受捐贈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博物館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博物館的館舍或者其他設施;非國有博物館還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作為博物館館名。
第二十一條 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藏品屬于文物的,應當區(qū)分文物等級,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建賬、建檔的藏品,不得交換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結藏品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加強對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并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藏品屬于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國有博物館藏品屬于文物的,不得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非營利組織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藏品;藏品屬于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