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2018 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管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發(fā)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高等??茖W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本專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xiàn)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 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六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xié)調學校的宣傳、學工、研工、財務、人事、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下設專門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