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ǘ┫驅W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蛘呦蛏鐣_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ㄈ┎痪邆湎鄳霓k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ㄋ模W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ㄎ澹W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 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fā)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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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k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ㄋ模W校章程。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