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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通過間接的方式確定讀者群。比如,某出版商是某一出版領(lǐng)域的專家,由他來下達翻譯任務(wù),那么對出版商所精通的領(lǐng)域有所了解,會幫助譯者很好地把握譯文的意向讀者群。
3. 也可以用另一種方式理解異議(2)。語篇語言學和文學理論常常區(qū)別潛在的文本(text as potential)和實現(xiàn)的文本(text as realization)。如果目的論堅持認為任何文本都有其目標、功能或意圖,也有假定的讀者群,那么異議(2)就可以理解為,目的論適用于實現(xiàn)的文本。文本有“累積的”潛在性,因為它適用于存在不同受眾、不同功能的情況。但是,在文本實際創(chuàng)作時,譯者頭腦中有設(shè)想的功能(或是一套功能)。目的論并不否認同一文本會以多種全新的方式重現(xiàn)。眾所周知,譯文是持有“自身權(quán)利”的文本,它有自身發(fā)揮作用的潛力——這一點被威爾斯所忽視。正是這個原因,即使是潛在的文本也有其特定的目標或受眾——哪怕設(shè)定的目標或讀者不具體、不現(xiàn)實、不重要。
這又把我們帶回原文和譯文之間的“功能一致”(functional constancy)的問題:曼塔里(Holz-M?ntt?ri,1988)堅持認為“功能一致”只是翻譯中的一個特例,而非規(guī)則。她針對異議(2)的論點如下 (Holz-M?ntt?ri, 1988:7):
翻譯實踐與理論常常相抵牾之處在哪里呢?在我看來,問題就在于一味追求源語文本和譯本之間的對等,把它們從各自的語境中抽離出來,從而忽視了翻譯過程中遭遇的問題。一個業(yè)已死亡的標本肯定不會在一把把解剖刀前躲躲閃閃,但是,這樣的闡釋過程得到的結(jié)果恐怕與翻譯南轅北轍。
4. 盡量忠實地模仿原文是一種合法的翻譯目標,筆者贊成這一觀點,這在文學翻譯中也屢見不鮮。真正的翻譯有著充分的目的,它并不意味著譯者必須為了適應(yīng)譯入語文化的風俗習慣而對譯文進行改動加工。他只要在有必要的地方如此處理就可以了。目的論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上總是遭到不斷的誤解。
事實上,我們所持的是“龜兔賽跑”的原理(與Klaus Mudersbach的個人對話):不論翻譯是歸化通達的譯文,還是標新立異的譯文,都有其自身的目標。翻譯目的所規(guī)定的是,譯者必須有意識地、不斷地按照譯入語相關(guān)的原則來翻譯。目的論并不涉及翻譯的原則,因為這由每次具體的翻譯各自分別決定。語碼轉(zhuǎn)換意義上的、理想忠實的翻譯因此也是一個完全合法的目標。目的論只是認為譯者應(yīng)該意識到某種目的的存在。任何既定的目標只是許許多多可能的目標之一。(有多少目標可以實現(xiàn)是另一回事,我們可以假設(shè)至少在一些情況下,可實現(xiàn)的目標只有一個。)關(guān)鍵在于,一個原文并不只有唯一的或最佳的譯本。
文本的每一個創(chuàng)作和接受都能賦予該文本一個目標,就如每個讀者或從事文學的學者對每一個翻譯的期待都不同一樣;行為都受到目的的指導(dǎo)。反過來說,既然翻譯是一個行為,所以必定先預(yù)設(shè)一個目標并受其指導(dǎo)。基于此,為了完全貫徹執(zhí)行一個翻譯任務(wù),必須有一個——不論以明確的還是隱含的方式——對翻譯目標的聲明。每個翻譯都有一個預(yù)設(shè)的任務(wù),有時是譯者給自己下達的目標(我要忠實原文來翻譯……)。目的的設(shè)定所暗含的意味就是翻譯的目標不必和原文的目標一致,而且事實證明,這樣的一致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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