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譯文:本合同所稱“人”包括:
(i)自然人、法人、或依照’任何國家或領(lǐng)域之法律,享有法人資格之主體。
(ii)在英國或其他地域所組成之非法人組織,例如合伙組織、合資組織、 財團組織等等。
如果要特別表示“自然人”(natural person),而排除“法人”的概念,通常會使用“individual”來代替“person”這個字,可以減少疑義。同理,英文合同中常常出現(xiàn)的,還有以下對于“單、復(fù)數(shù)”及“陰、陽性”名詞的范圍定義。
3. 援引其他文件或條款進行定義
不同國籍的當事人,由于各該國家所使用的法律各不相同,可能對同一個名詞會產(chǎn)生不同的解釋,造成適用上的困擾與權(quán)利義務(wù)的混亂。要避免這種問題的發(fā)生, 除了可以依照上述各種方法,由合同撰寫人啟己為這些名詞下統(tǒng)一的定義外,在某些性質(zhì)的合同中還可以:
(1)借助于國際既有的慣例規(guī)則
例如針對國際貿(mào)易,有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 “ICC”)所作成的國際貿(mào)易條規(guī)(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簡稱 “Incoterms”),對“FOB”、“C&F”、“CIF”、“Ex-Ship”等國際貿(mào)易上常用的專有語詞都有統(tǒng)一的定義,當事人只要指明雙方同意適用某一個版本的“Incoterms”作為解釋的依據(jù),就可以省去很多定義上的麻煩。例如:The trade terms used in the Contract, such as “CIF”,“C&F”,and “FOB”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Incoterms 1994” .本約所使用之“CIF”、“C&F”及“FOB”等貿(mào)易條件,皆依據(jù)一九九四年版之國際貿(mào)易規(guī)約為解釋。
(2)與其他條款中的相關(guān)定義交叉引用
如果合同其他(定義條款以外的)條款中已經(jīng)對某個概念進行過定義,則可以在該定義與該其他條款的定義之間交叉引用。如:In relation to the parties hereto, u Adverse Claim” shall have the meaning defined in Section 5. 07 ( Adverse Claims).
“不利主張”,就本協(xié)議簽約方言,與本協(xié)議第5. 07條中所界定的(不利主張) 意義相同。
4.定義與解釋條款中常用表達的用法
在定義條款中,在定義語句前有時會加上一些陳述語句來引導(dǎo),如:
a.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each of the following terms shall have the following meaning respectively:
就本合同的目的而言,下列各用語,分別具有下述意義:
此外,這一條款的行文中還經(jīng)常使用下列重要的單詞或短語:
(I)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
“hereinafter”就是“以下”,“referred to as…”就是“稱作…”,合起來當然就是“以下簡稱…”的意思了。但是這四個字并非不可省略,換句話說,括號里面如果只寫the “Owner”和the “Contractor”,也是可以的。
(II)affiliate
在國內(nèi),affiliate —詞譯為“關(guān)聯(lián)公司”已經(jīng)成為普遍接受的譯法,在某些合同 中,依其上下文譯為“關(guān)聯(lián)公司”也并無不妥。但是,中國法律中存在大量“其他 組織”,倘若某特定合同中上下文明顯表明affiliate的外延不僅限于“公司”,則“關(guān) 聯(lián)公司”這一譯法的準確性就值得懷疑了。作者以為,譯為“關(guān)聯(lián)方”能夠起到 “模糊地精確”之效果。“方”字代替“公司”擺脫了組織形式的糾纏。
(III)For the purpose of ...
依照各個合同不同的需要,對某個概念定義的適用范圍可能也會不同,上例中對關(guān)聯(lián)方的定義將適用于整份合同,因此定義條款就以“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開頭。如果某概念只需要在某“節(jié)”中適用,就可以用“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