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學校教育教學期間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應當堅持安全優(yōu)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校教職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應當共同承擔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機制,組織、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衛(wèi)生、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有關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有關部門、學校共同維護學校周邊環(huán)境安全,做好轄區(qū)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有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維護學校周邊環(huán)境安全,配合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應當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積極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應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隱患;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