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教職工患有傳染病、精神障礙或者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調(diào)整崗位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十)建立安全工作臺賬,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十一)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設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詢室,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為學生提供心理咨詢、輔導等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教職工開展安全知識、技能培訓,保證教職工掌握相應的安全救護常識,提高教職工安全救護指導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安全隱患排查,發(fā)現(xiàn)學?;蛘邔W校周邊區(qū)域存在危害學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禁止學校從事下列行為:
(一)組織學生參加應由專業(yè)人員從事的搶險等活動;
(二)將學校場地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三)在教育教學期間將學校操場等教育教學場所用于停放機動車輛;
(四)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恪守職業(yè)道德,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毆打、侮辱、猥褻等傷害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教職工發(fā)現(xiàn)學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時,應當及時采取告誡、制止或者救護等措施,并報告學?;蛘哂嘘P部門。
第十七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書面告知學校學生存在的特異體質(zhì)、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等身心健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