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屬于檔案、文物的,公共圖書館可以與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
第四章 服 務
第三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平等、開放、共享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下列服務:
(一)文獻信息查詢、借閱;
(二)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
(三)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
(四)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第三十四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少年兒童閱覽區(qū)域,根據少年兒童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yè)人員,開展面向少年兒童的閱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并為學校開展有關課外活動提供支持。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單獨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點,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
第三十五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文獻信息和相關咨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開展閱讀指導、讀書交流、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活動,推廣全民閱讀。
第三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公共圖書館不得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