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針對原民辦代課教師的問題,向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fā)放生活困難補助。
(三)堅持與原有政策相銜接的原則。政策措施與我省此前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的相關政策相銜接。
(四)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省制定統(tǒng)一的政策,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屬地為主”原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堅持只減不增的原則。在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工作的基礎上,固化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名單和人員總數,根據人員自然減員情況,只減不增。
三、補助發(fā)放對象
原民辦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xù)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后未被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yè)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原代課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并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xù)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后未被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yè)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下列人員不列入生活困難補助發(fā)放對象范圍:
1.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yǎng)的原民辦教師;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