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開標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開標評標活動的管理,規(guī)范開標評標行為,推進公開透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采購中心組織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采購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包括采購中心組織實施單個項目招標、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不包括適用《招標投標法》的工程類項目。
開標評標活動由項目評審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開標評標活動原則上在采購中心開標評標室進行,各采購處應在發(fā)布采購文件前通知項目評審處,由項目評審處統(tǒng)一安排評標場所。需在其它場所進行開標評標活動的,由項目評審處向辦公室申請預算,填寫《開標評標室使用申請表》(見附件1),經(jīng)中心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