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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的風格論所關注的重點是原語風格意義的所在。
此處所指的“風格”實際上是指不同的文體,現(xiàn)代語言文體學將風格的研究分為三個層次,其中的基礎層次重點研究語體。
風格信息是作為信息的傳遞載體---語言所傳遞的信息之一。風格信息的傳遞在翻譯中不可忽視。翻譯中若忽略了原文的風格信息,不僅使譯文信息大量流失,而且使譯文顯得不得體。語言好像服飾,不同的場合穿戴不同。不同的語言文體就像不同場合的服飾。國際商務英語涉及到不同文體的語言形式,如公文,法律、廣告(有時具有文學語言特點)。所以,翻譯者必須特別注意不同風格信息的傳遞。例如:
These Rules shall govern the arbitration except that where any of these Rules is in conflict with a provision of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arbitration from which the parties cannot derogate, that provision shall prevail.
譯文:本規(guī)則應管轄仲裁,但若本規(guī)則任何條款同適用于仲裁而為當事人各方所不能背離的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時,則該規(guī)定應優(yōu)先適用。
以上例子原文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條款,漢譯文必須是法律語言,否則,譯文讀上去不像法律條款。如,These rules shall govern the arbitration...若翻譯成“這些規(guī)則將管制仲裁……”聽上去讓人費解,很不自然。另外,that provision shall prevail中的“prevail”一詞實在不好翻譯。若不熟悉法律語言,很難找到確切的詞語。一般的詞典所給的釋義,如“勝過”、“優(yōu)勝”、“普遍”等在此顯然不合適。又如以下例子是一產品說明書,漢譯文必須讓人感覺是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