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證留學 |
- 筆譯 |
- 口譯
- 求職 |
- 日/韓語 |
- 德語
1. “Law School”既譯某“法學院”又譯“法學系”,是符合英語 ( AmE) 習慣的。美國高等學?!癇oston College Law School”(即“波士頓學院法律系”)中的“Law School“指的不就是“法津系”而不是“法學院”嗎?再說,我們看到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系(Faculty of Law,University of Columbia)的一份招生章程中就是一會兒自稱為“Faculty of Law”,一會兒自稱為“Law School“的。
當然,如上所還,某“系”稱作“Department”(主要是美國)或“Faculty”(主要是英國)而不稱之為“School”也是可以的。
2. 我國不稱“法學院”而稱“政法學院”。但政治在“法律系”中的重要性并不亞于其在“政法學院”,而“法律系”并沒有相應(yīng)地稱之為“政(治)法(律)系”。在這方面,“政法學院”和“法律系”的實質(zhì)內(nèi)容并無差別,因此兩者的英語譯名以相應(yīng)為當;或統(tǒng)一于“ Law”,或統(tǒng)一于“Politics and Law”。從實事求是的觀點來看,既然“法律系”不比“政法學院”少一點政治,而“政法學院”也沒有比“法律系”多一點政治;那么,把“政法學院”譯作“Law School”或“ Law College”是恰當?shù)?,例如把“華東政法學院”譯作“East China Law School (或 College)”。反之,如譯成“East China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就不行了。不知這一主張是否“丟了政治”?果真,那么商業(yè)就不要突出政治嗎?文學就不要講究政治嗎?軍事能沒有政治嗎?為什么不稱“政商學院”,“政文學院”,“政軍學院”呢?
責任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