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語義信息對等
法律文獻只含有表層結構語義。換言之,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就是語言所承載的全部信息,在法律語言中不存在字里行間的意思。所以,國際商務法律文獻翻譯者只需把握住原文的篇章結構,正確理解詞語在法律背景下的意思,然后,將原文的意思用譯入語表達出來。例如:
The date of the receipt issued by 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 concerned shall be regarded as the date of delivery of the goods.
以上例句中可以說沒有生詞。但是,對“department”和“concerned”在此處的意思,恐怕不是每一個翻譯者都能正確把握。如果將“department”翻譯成“部門”, 將“concerned”翻譯成“有關的”就曲解了這兩個詞在法律背景下的含義。其實, “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指運輸機構,如海運公司,或空運公司等專門的運輸公司;另外, “concerned”是指該承運公司,因為該運輸機構與合同下的貨物是“承運”的關系。所以,該例句應翻譯成漢語“由承運的運輸機構所開具的收據(jù)的日期即被視為交貨日期這樣,原文的語義信息才達到了真正的對等。
2. 風格信息對等
法律語言有著非常顯著的語體風格。如前所述、法律語言是最書面化、最正式的語言,用詞講究準確,不容有任何引起誤解的語言現(xiàn)象。在進行英漢法律文獻翻譯時,翻譯者必須將法律語言的顯著的語言特征反映在譯入語里。翻譯的性質決定了風格必須傳遞到譯文中去。風格意義是可知的。翻譯者對于文本的結構需進行分析,對原文的風格加以認識和鑒別。認識和鑒別風格可從風格的標記入手。風格標記分為形式標記和非形式標記,風格的非形式標記一般與法律文獻翻譯關系不大,因為非形式標記主要與文本的所謂神韻、風骨、氣勢、情調等有關,法律文獻顯然與這些方面無關風格的形式標記是翻譯者認識風格的重要手段。語言是一種符號體系,而風格的體現(xiàn)是借助于語言符號,所以,風格便被語言符號化了。具體地說,風格的形式標記有:音系標記(phonological markers);語域標記(registerial markers);句法標記(syntactic markers);詞語標記(lexical markers );章法標記(textual markers);修辭標記(markers of figures of speech)。
音系標記講究語言的聲音特征,該標記與法律文獻翻譯沒有關系。
語域標記指詞語的使用范圍,該標記與法律文獻翻譯有關。因為法律語言有其專業(yè)詞匯,這些專業(yè)詞匯構成明顯的法律語言特征。
句法標記指有特色的句型,該標記與法律文獻翻譯密切相關。例如,長句子就是法律英語的一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