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此種扣除之目的,第二條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課稅應被認為是所得稅。
第二備選案文:第七條乙(2)全部扣除法
1.當締約國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權使用費,根據第六條的規(guī)定,可在另一締約國征稅,則前一締約國應允許從該居民所得稅中扣除一筆相當于已在另一個締約國納稅的金額。
2.為此種扣除之目的,第二條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課稅應被認為是所得稅。
第三備選案文:第七條乙(3)對應扣除法
1.當締約國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權使用費,根據第六條的規(guī)定,可在另一締約國征稅,則前一締約國應允許從該居民的所得稅中扣除一筆相當于此類版權使用費總額X%的金額,不論在版權使用費起源國的扣除額是否與這個百分比相等。
2.為此種扣除之目的,第二條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課稅應被認為是所得稅。
第四備選案文:第七條乙(4)免稅扣除法
1.當締約國一方的居民收到版權使用費,根據第六條的規(guī)定,可在另一締約國征稅,并且在該國享受特別的免稅待遇,則前一締約國應允許從身為版權使用費受益人的該居民的所得稅中,扣除一筆相當于在另一締約國本來應當就此種版權使用費納稅的金額,如果不免稅的話。
2.為此種扣除之目的,第二條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課說,應被認為是所得稅。
五、雜項規(guī)定
第八條 非歧視原則
1.根據避免對版權使用費雙重征稅多邊公約第六條規(guī)定的非歧視原則,締約國一方的國民在另一締約國,不應受到另外一種、或比該另一締約國的國民在同樣情況下受到或可能受到的、依版權使用費金額估算的任何負擔更重的征稅或與此相關的任何要求。雖有第一條的規(guī)定,這一原則也適用于不是締約國一方或雙方居民的人。
2.凡屬締約國一方居民的無國籍人,在締約國任何一方,均不應受到另外一種、或比該有關國的國民在同樣情況下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對版權使用費負擔更重的征稅或與此有關的任何要求。
3.對締約國一方企業(yè)的常設機構在另一締約國就版權使用費征稅所給予的優(yōu)惠,在該另一締約國內,不得低于該國在稅務上具有同樣地位和進行同樣活動的企業(yè)就同類版權使用費對之征稅給予的優(yōu)惠條件。本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要求締約一方將該國為稅務目的根據國民身份或家庭負擔而給予本國居民的任何個人津貼和減免,授予另一締約國的居民。
4.依〔第六條甲第四款〕〔第六條乙第五款或第六條丙第五款〕之規(guī)定,由締約國一方的企業(yè)付給另一締約國的居民的版權使用費,為了確定此種企業(yè)的應納稅利潤,應當按該版權使用費付給前一國家居民的同樣條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