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翻譯目的論所持的異議主要分為兩類。
1. 異議(1)認為并非所有的行為都有目標。有些行為沒有目標。文學文本就沒有目標,至少其中一部分是如此。按照這種觀點,文學文本和其他文本不同(!),是無目的的。這類觀點實際上要說的是:在有些情況下,并非僅僅只是無法明確陳述出一個目的,而是的確不存在目的。無法闡明目的有時也難免,畢竟人總有弱點,不過這與論題無關。問題的關鍵在于,任何一種目標總是有被闡釋清楚的潛能。
讓我們來澄清“有”目標這個不精確的提法。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任何一個行為都被“賦予”了某種目的。作家相信他為了某個原因而創(chuàng)作,讀者同樣相信作者是這樣寫作的(顯而易見,實踐行為的人、被行為影響的人、觀察行為的人都可能對行為的目標有迥然不同的理解;區(qū)分行為、行為鏈和行為元素也是至關重要的。
我們可以根據(jù)對行為的定義來回應異議(1):如果行為沒有目標,那它就不再被認為是一種行為(任何一種言語行為都是由目的驅(qū)使的,這一觀點在古希臘已經(jīng)屢見不鮮——見Baumhauer,1986:90)。在此還是有必要更詳盡地闡明翻譯目的的關鍵概念。以下以具體翻譯操作的行為作為例證。
目的概念可適用于三種方式,因此,目的可以從三個層面上來理解:
a. 在討論翻譯的過程時,它指過程中的目標。
b. 在討論翻譯的結(jié)果時,它指譯本的功能。
c. 在討論翻譯的形式時,它指形式的意圖。
而且,目的也可以再分為若干次目的(sub-skopoi)。
針對異議(1)的回應是:如果一個行為在它的過程、結(jié)果或方式中沒有目標、功能,也沒有意圖,那么從這個詞的理論意義上來說,它就不能被稱為行為。
是有必要更詳盡地闡明翻譯目的的關鍵概念。以下以具體翻譯操作的
行為作為例證。
目的概念可適用于三種方式,因此,目的可以從三個層面上來理
解:
a.在討論翻譯的過程時,它指過程中的目標。
b.在討論翻譯的結(jié)果時,它指譯本的功能。
c.在討論翻譯的形式時,它指形式的意圖。
而且,目的也可以再分為若干次目的(sub-skopoi)。
針對異議(1)的回應是:如果一個行為在它的過程、結(jié)果或方式中沒有目標、功能,也沒有意圖,那么從這個詞的理論意義上來說,它就不能被稱為行為。
聲稱文學無目的,大概是指文學創(chuàng)作只是無目標、無功能、無意圖的個人靈光乍現(xiàn)的產(chǎn)物。
例如腦海中突然想到的一段優(yōu)美的韻律。(從嚴格學術意義上來說,這顯然不是行為。)然后將這段韻律付諸文字(至此便可以稱之為行為,因為韻律完全可以不寫下來),然后詩人繼續(xù)創(chuàng)作直到完成一首十四行詩。(這顯然也是一種行為,只憑借作者不可遏止的靈感力量來完成創(chuàng)作,在我看來是神話。)
如果我們承認詩歌的創(chuàng)作過程包括它的發(fā)表(甚至包括有關稿酬的協(xié)商),那么顯然這些舉動的全部組成一個行為(action)。毫無疑問,席勒、莎士比亞也和其他作家一樣,不會對其作品出版后的反響等閑視之。我們難道僅僅因為它的動機和名利相關,就斥責這種有意識、有目的的行為嗎?
因此,我們最基本的論點不會動搖,文學創(chuàng)作同樣是包含目的的行為。
而且事實上,作者不一定在寫作時就意識到自己的目標——以上要闡明的是,一定有某種“潛在的”可能以確立某一目標。
近來還有一種觀點是異議(1)的變體:認為只有藝術的文本才能稱為“文學”,而藝術是無目標、無意圖的,所以有目的意圖的作品便不是藝術。這種觀點未免對文學過于嚴苛。它似乎基于某種誤解。在我看來,倒不如承認藝術(也包括文學)無一例外都有其目的。事實上,當下一個極端有爭議的問題就是,是否存在或曾經(jīng)存在沒有目的的藝術。如布許(Busch,1987:7)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