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對歐洲共同體,如果其在本條約根據(jù)第二十九條生效后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則自交存此種文書后滿三個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條約生效前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則自本條約生效后滿三個月起;
(iv) 對被接納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自該組織交存加入書后滿三個月起。
第三十一條 退約
本條約的任何締約方均可退出本條約,退約應(yīng)通知本組織總干事。任何退約應(yīng)于本組織總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條約的語文
(1)本條約的簽字原件應(yīng)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簽署,各該文種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條第(1)款提到的語文外,任何其他語文的正式文本須由總干事應(yīng)有關(guān)當事方請求,在與所有有關(guān)當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關(guān)當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語文或正式語文之一的本組織任何成員國,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語文之一,亦指歐洲共同體和可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
第三十三條 保存人
本組織總干事為本條約的保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