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
表演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使該表演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
?。?、8 關于第二條(e)項,第八、九、十二和十三條的議定聲明:這些條款中的用語“復制品”和“原件和復制品”,受各該條中發(fā)行權和出租權的約束,專指可作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復制品。)
第三章 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
第十一條 復制權
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授權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對其錄音制品直接或間接地進行復制的專有權。9(9 關于第七、十一和十六條的議定聲明:第七條和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復制權及其中通過第十六條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于數(shù)字環(huán)境,尤其是以數(shù)字形式使用表演和錄音制品的情況。不言而喻,在電子媒體中以數(shù)字形式存儲受保護的表演或錄音制品,構成這些條款意義下的復制。)
第十二條 發(fā)行權
(1)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授權通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形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專有權。
(2)對于在錄音制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經(jīng)錄音制品制作者授權被首次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之后適用本條第(1)款中權利的用盡所依據(jù)的條件(如有此種條件),本條約的任何內(nèi)容均不得影響締約各方確定該條件的自由。10(10 關于第二條(e)項,第八、九、十二和十三條的議定聲明:這些條款中的用語“復制品”和“原件和復制品”,受各該條中發(fā)行權和出租權的約束,專指可作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復制品。)
第十三條 出租權
(1)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授權對其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品向公眾進行商業(yè)性出租的專有權,即使該原件或復制品已由錄音制品制作者發(fā)行或根據(jù)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權發(f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