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
各高校的評審工作方案應當在組織教師申報前在學校校園網上公開。資格審查通過人員名單、 評審擬通過人員名單應當及時在學校校園網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 5 個工作日。
(八)備案
各高校在評審結束后 20 個工作日內向省職改辦和省高校教師系列職改辦報送評審結果,按要求提交備案材料。
四、投訴與處理
(一)受理范圍
1. 受理參評人員本人的投訴,主要包括:對職稱評審工作程序的原則性、規(guī)范性持有不同意見的投訴,有充分證據說明職稱評審環(huán)節(jié)中出現差錯導致評審結果不合理的投訴等。
2. 受理對參評人員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學術不端、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不如實填報相關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當等方面的舉報,主要包括: 參評人員師德師風存在問題的; 參評人員學歷、任職資歷、外語水平、計算機應用能力、繼續(xù)教育、年度考核等弄虛作假的; 參評人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弄虛作假的; 參評人員提供假論文(論著)、假課題、假成果、假獲獎證書,或存在剽竊他人成果、論文、論著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內容不詳實、
線索不明晰,或只對評審結果表示質疑,沒有確切證據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程序
1. 登記。對電話投訴舉報和來人當面投訴舉報的, 高校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機構要登記好投訴舉報事項、投訴舉報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對用信函、電子郵件投訴舉報的,要逐件進行登記; 不屬受理范圍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解釋清楚。
2. 調查。 高校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機構要認真調查核實投訴舉報事項,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處理
投訴事項由投訴人所在高校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舉報事項由被舉報人所在高校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投訴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所在高校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糾正。經調查核實,被舉報人在申報過程中在師德師風方面存在問題的,或確有弄虛作假、 學術不端、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不如實填報相關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當等行為的, 撤銷被舉報人的
當年參評資格,并在本單位進行通報。對已通過職稱評審的被舉報人,經調查核實,申報過程中在師德師風方面存在問題的,或確有弄虛作假或學術不端行為的,取消其職稱,已發(fā)證書的,收回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