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一)本公約將于交存十二份批準、接受或加入證書之后三個月生效。
(二)其后,本公約將對每個國家在其交存批準、接受或加入證書三個月后生效。
(三)加入本公約的任何國家,如未加入1952年公約,也應被視為加入了該公約。但是,如果交存其加入證書是在本公約生效之前,則該國加入1952年公約須以本公約生效為條件。在本公約生效后,任何國家均不得只加入1952年公約。
(四)本公約參加國與只參加1952年公約的國家之間的關系,應服從1952年公約的規(guī)定。但是,只參加1952年公約的任何國家,可向總干事交存通知書,宣布承認1971年公約適用于該國國民的作品和在該國首次出版的本公約簽字國的作品。
第十條
(一)所有締約國承諾根據(jù)其憲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本公約的實施。
(二)不言而喻,本公約在任何締約國生效時,應按照其本國法律使本公約的規(guī)定付諸實施。
第十一條
(一)設立一“政府間委員會”,其職責如下:
甲、研究世界版權公約的適用和實施事宜;
乙、做好定期修訂本公約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