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員會的成員國任期通常應為六年,每兩年有三分之一成員國離任,但經理解:首批三分之一成員國的任期,應在本公約生效后召開的第二次例會結束時終止,下一批三分之
一成員國的任期應在第三次例會結束時終止,最后一批三分之一成員國的任期應在第四次例會結束時終止。
乙、委員會遞補空缺職位的程序、成員資格期滿的次序連任資格和選舉程序的規(guī)則,
應以平衡成員國連任的需要和成員國代表輪換的需要,以及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三)款的各點考慮為基礎。
希望由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提供委員會秘書處的人員。
下列簽署人交存各自的全權證書后,在本公約上簽字,以昭信守。
1971年7月24日訂于巴黎,正本一份。
《世界版權公約》1971年
7月24日巴黎修訂本
關于本公約適用于無國籍
本議定書及《世界版權公約》1971年7月24日巴黎修訂本(下稱 “1971年公約”)各參加國,承認下述各項規(guī)定:
(一)為實施1971年公約,應將通常居住在本議定書參加國的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視為該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