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國際局根據大會指示和與執(zhí)委會合作,籌備修訂除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條外的公約條款的會議。
(b)國際局可就籌備修訂會議征詢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性組織的意見。
(c)總干事和由他指派的人員可參加這些會議的審議,但無表決權。
8.國際局執(zhí)行交付給它的所有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1.(a)本同盟有自己的預算。
(b)本同盟的預算包括本同盟本身的收入及支出,它對各同盟共同開支預算的繳款,以及在情況需要時,交給產權組織會議預算支配的款項。
(c)不專屬本同盟而同樣屬于產權組織管理的其他一個或幾個同盟的開支,視為各同盟的共同開支。本同盟在共同開支中所占份額視這些開支與它的關系而定。
2.本同盟預算的確定須考慮到與其他由產權組織管理的同盟的預算相協調的要求。
3.本同盟預算的經費來源如下:
(1)本同盟成員國的會費;
(2)國際局代表本同盟提供服務的收入;
(3)銷售國際局有關本同盟的出版物的所得以及這些出版物的版稅;
(4)捐款、遺贈及資助;
(5)租金、利息及其他雜項收入。
4.(a)為確定成員國在預算中繳納的份額,本同盟的每個成員國分別歸入各級并根據下列所定數量單位繳納每年的會費:
第一級二十五個單位
第二級二十個單位